【聯合報╱記者呂開瑞╱桃園報導】 2008.09.24
桃園縣蔡姓送貨員,在妻子罹癌後想休妻,先是拒簽手術同意書,也不探視妻子,把妻遺棄在醫院,在妻子出院前還換家中門鎖,不讓妻返家,甚至逼妻離婚,髮妻傷心訴請離婚獲准,法院連帶判他付妻子20萬元慰撫金。
桃園地院調查,蔡姓男子和黃姓婦人結婚7年多,據黃女子指出,丈夫在2年多前疑有外遇,夫妻感情日淡,還經常找她麻煩,有意無意間要她自己離開。去年8月間她體檢時發現子宮惡性腫瘤,必須開刀,但丈夫拒簽手術同意書,她只好找母親簽同意書,且丈夫在她住院期間刻意不到醫院看她,不幫她請特別看護,後來的二次手術,丈夫也拒簽同意書,她找姊姊簽同意書,才能開刀治療。
黃姓女子向法院指出,丈夫除了拒簽手術同意書外,還故意在她重病期間氣她,說出要分手,讓她病情加重,她住院一個多月,丈夫還換掉家中的門鎖,她出院自行返家時,不得其門而入,只能在家門口徘徊,讓她傷心難過,她認為丈夫已無情義,訴請離婚,並請求丈夫給付慰撫金50萬元。
桃園地院審理時,蔡姓男子否認有外遇及妻子重病時想休妻,表示妻子第一次手術時是他簽的同意書,還曾到醫院探視,付醫藥費,是妻子情緒不穩,愛亂鬧才造成夫妻失和。
法院調取醫院資料,查出黃女二次手術,同意書都是母親和家人簽署,住院期間,黃女多次向社服人員和員警投訴「丈夫不理她」,法官認定蔡姓男子在妻子重病之際拋棄在醫院,不聞不問,還不讓出院的妻子返家,已違背夫妻相互扶持照顧的義務,昨天判准離婚,蔡姓男子還得付給妻子20萬元慰撫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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